陈俊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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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闫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俊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0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XX、靳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闫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闫XX主张**居住在涉案房屋里,未能提供证据;**陈述其已搬出涉案房屋,房内有其部分物品,房屋由李XX儿子和母亲居住。一审法院向闫XX与前夫李XX之女李XX调查核实,李XX陈述其回涉案房屋拿东西,是哥哥李XX和奶奶给其开门。一审判决认定**在该房屋居住,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陈俊飞律师,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性格稳重,为人正直,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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