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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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王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俊飞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983人看过 举报

2018-10-26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诉王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花,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

被告王某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樊城区。

被告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樊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花、王某强、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飞、被告王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强、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花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被告王某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陈俊飞律师,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性格稳重,为人正直,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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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620********4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