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飞|时间:2018年10月26日|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诉王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花,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
被告王某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樊城区。
被告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樊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花、王某强、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飞、被告王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强、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花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被告王某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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