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陈俊飞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襄阳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0:30

  • 执业律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07277286点击查看

王某诉王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俊飞|时间:2018年10月26日|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诉王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花,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

被告王某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樊城区。

被告唐某,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樊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花、王某强、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俊飞、被告王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强、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花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确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被告王某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全站访问量

    35452

  • 昨日访问量

    2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俊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