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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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摩托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发布者:陈俊飞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333人看过 举报

2020-08-13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A、B父子二人预谋盗窃,被告人A驾驶电动三轮车带被告人B至襄阳市二汽基地车城一区附近,焦乙下车进入该小区采取撬锁手段,将被害人A的XX牌踏板摩托车(价值2160元)盗走骑回其暂住处,后返回该小区,采取撬锁手段,将被害人A的XX牌摩托车(价值2171元)盗走,次日凌晨骑回其暂住处途中被巡警查获,当晚被告人A至二汽基地神龙小区,采取撬锁手段,先后将被害人史某某、秦XX、A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980元)、艾唯尔牌小龟王电动车(价值2209元)、钱江牌摩托车(价值2704元)盗走, 案发后,A盗窃的两辆摩托车已追回发还二被害人,A的亲属退赔了A因盗窃而给三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共计68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车发票,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证人A证言,被害人A、B、史某某、C、D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监控截图及赃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预谋后分别盗窃,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A的作用较焦甲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两辆摩托车已追回发还二被害人,焦甲的亲属退赔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共计6893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二辩护人分别辩称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陈俊飞律师,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性格稳重,为人正直,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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