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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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用毒品吸食并给予成本补贴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者:周君红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5次举报

【案例】
  胡某与徐某是好朋友,一天徐某到胡某的住处玩,徐某问胡某有没有毒品,胡某回答没有,徐某说:“你连自己的口粮都没有吗?”胡某答:“自己吸的倒是有,但是我是花一百块钱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徐某说:“那你把它给我吸,我给100块钱给你”。于是胡某给了徐某,后案发,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逮捕
  【分歧】
  第一种观点: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徐某是花了100块钱从胡某处购得毒品的,不管其有没有牟利的目的和实质,其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胡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虽然徐某花了100元从胡某处得到毒品,但是他却并没有从中牟利,因此在毒品数量达到了法定数额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
  对于这种情况,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更加侧重第二种观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贩卖毒品罪,既要有贩卖的行为,又要有贩卖的故意。此案中胡某购买毒品时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故意;后也是徐某主动联系胡某要毒品,胡某是在徐某的再三要求下才把毒品给徐某;虽然徐某给了100元胡某,但是这100元只是胡某购买的成本,并无牟利的目的。因此结合完整的事件经过,笔者认为胡某不存在贩卖的故意。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 法[2008]324号)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仅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胡某也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就连为他人代购的目的都没有,其购买毒品时仅为自己吸食,给徐某也非自己所愿。根据举重若轻的原则,胡某应该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北京大学毕业,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宗取保、缓刑、减刑、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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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