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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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无罪释放的诈骗案件,我是如何辩护成功的?

作者:周君红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取保浏览:822次举报

原创 2017-07-14 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这是一起于今年四月份成功无罪辩护的诈骗案件,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来分享下当初向检察院递交的《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里面有我详细的辩护思路,供有兴趣的朋友们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及办案结果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于20173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331日,李某某母亲委托了周君红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案件后,周君红律师多次前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李某某的陈述,了解到李某某尽管有隐瞒真相,但没有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诈骗故意,且其涉嫌诈骗的金额不足10000元,并已委托家属向本案受害人偿还了全部涉案款项。故,周君红律师判断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涉嫌的诈骗金额低,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在本案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周君红律师及时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的相关情况。

2017413日,周君红律师收到李某某因“情节显著轻微”的《释放证明书》,余某某于当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本案最终无罪处理。周君红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以及尽职尽责的执业态度又一次得到了彰显。

以下附李某某的无罪《释放证明书》以及《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来分享我办理本案时的辩护思路。

    关于“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

                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7330日被刑事拘留。受嫌疑人李某某母亲危某某的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君红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对本案有一定的了解。现得知本案已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检察机关采纳:

  一、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构成诈骗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内确定量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本案不应当被批捕的事实与理由

   通过会见李某某,辩护人了解到以下事实:

   嫌疑人李某某本是深圳市某某派出所巡防中队的内勤人员,自2014年开始在某某派出所上班,李某某工作勤奋,为人热情乐于助人,每年都会获得派出所颁发的荣誉证书。20165月份,与李某某同在某某派出所巡防中队做事的赵某某,不幸得了癌症去世。此后,李某某帮其处理后事,帮助赵某某的妻子冯某某处理赵某某在派出所内的社保、公积金等一系列事宜。20168月份左右,派出所内部还组织帮遗孀冯某某进行捐款活动,总共捐款金额达7000多元,后该笔款项统一由嫌疑人李某某进行保管。201611月份左右,派出所领导要求李某某将其保管的7000多元捐款拿出来准备去慰问冯某某。由于李某某在201610月份的时候把这笔7000多元的捐款临时用到他本职工作之余兼职的羊肉批发上了,一时拿不出来。于是,碍于情面,就私下跟冯某某说,派出所给她的8000元捐款还没有批下来,但是领导又要他拿出来进行组织慰问她,希望她能先从自己手里拿出8000元钱给他,由他将8000元转交给领导,之后再在组织慰问活动中由领导交给冯某某。并且李某某告诉冯某某,派出所给她申请的8000元捐款将在20173月底的时候会批下来,到时再给她。冯某某答应了。之后在201611月份,李某某随同派出所的副所长、队长、副队长一同前往冯某某家里对其进行了慰问活动,并将从李某某手中拿的7000多元的款项作为慰问金交给了冯某某。

再后来,冯某某因交友不慎,被人骗了六万元。冯某某多次前往某某派出所报案,民警却一直未给她立案。迫于无奈,冯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求李某某私下帮她去查找、跟踪骗取她六万元钱财的人,之后冯某某主动给了李某某3000元作为办事费。

2017324号左右,冯某某从派出所得知,李某某此前跟她说的派出所给她的8000元捐款其实早已批下来了,是李某某一直未给她。于是,冯某某要求李某某将8000元捐款还给她。考虑冯某某此前还主动给了李某某3000元办事费,再加上这8000元的捐款,李某某准备将11000元款项全部退还给冯某某。

2017327号晚上与28号凌晨,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先后给冯某某共支付了2000元的款项,由于那段时间恰好李某某的身份证与银行卡以及一个手机丢失,因微信转账超过2000元需要手机验证码,故,在另一个手机丢失的情况下,李某某无法通过微信向冯某某进行更多的转账。于是,李某某让冯某某在2017328号晚上去某银行等他,他把钱取出来交付于冯某某。由于2017328号晚上,李某某喝多了酒,倒头便睡了,完全忘记了他答应冯某某的事。直到第二天一早,他清醒过来,立即给冯某某发信息问昨天晚上他有没有把钱还给她。此时李某某并不清楚,自己因为喝醉酒导致的爽约行为,已经被冯某某当成骗子去派出所报案控告了。后来李某某主动前往某某派出所,就冯某某报警一事向派出所领导反映实情,在这期间,李某某还致电母亲危某某以及前妻替他向冯某某再还余款9000元。(注:2017330日,李某某的母亲危某某确已替李某某向冯某某支付了9000元现金)

以上就是嫌疑人李某某向辩护人陈述的与案件相关的主要事实。通过上述案情,可以得知李某某仅仅是向冯某某隐瞒了7000多元捐款的到账时间,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这7000多元捐款的诈骗故意。即便此前向冯某某手里拿了8000元款项,但随即又通过领导在慰问活动中转交给了冯某某。本来另外7000多元的捐款,李某某也是答应在20173月底交给冯某某的。中间由于出现一系列不可控的因素,导致冯某某误以为李某某在欺骗她。最终不幸演变成了一桩刑事案件。

李某某作为某某派出所的优秀员工,每个月的收入加上各类奖金补贴有近4000元,冯某某又作为他昔日同事赵某某的遗孀,李某某完全没有必要去诈骗冯某某的8000元(实际上是7000多元)捐款。从李某某在赵某某去世后,热心帮助遗孀冯某某处理一系列后事,以及私下又帮助冯某某追讨骗她六万元款项的人,完全可以看出李某某非但没有诈骗冯某某7000多元捐款的主观动机,反而对冯某某一直是热心地提供无私帮助。且李某某也一直答应会将捐款支付给冯某某,仅仅是说支付时间需要到20173月底。再说,在2017327号晚上与28号凌晨,李某某已通过微信给冯某某转了2000元的款项。说明李某某并未食言。

综上,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无论是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还是从行为的客观要件上,均无法证实嫌疑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故,贵院不应当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倘若李某某最终被定罪,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退一万步说,本案侦查机关若确已收集到其他能够证实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本案涉嫌的金额只有不足8000元,且李某某母亲已在案发后替李某某向冯某某将全部款项进行了归还,并得到了冯某某的谅解。另,李某某是自己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情况的,即便最终被定罪,其行为也是属于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很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李某某在18岁的时候他的父母亲就已离了婚,现在李某某自己也是在去年10月份与前妻离了婚,现在李某某还有个4岁的儿子一直是由母亲危某某在深圳帮忙照顾,李某某是家里的独子,又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其被继续羁押,其年幼的儿子以及年老的母亲将会无依无靠,面临断炊的危险。祖孙俩现急盼着李某某能够尽快出去,以缓解濒临绝望的生活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李某某是主动归案,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且如实供述案情,态度良好,其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严重后果,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即使最终被犯罪,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符合人道主义主义原则与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尚缺乏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必要对李某某采取继续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不予以批捕。

致敬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君红

                                20174X

附:

    1)辩护人的委托授权材料

    2)李某某母亲交来的有关冯某某书写的9000元收据复印件

    3)李某某工作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4)李某某4岁儿子的户口簿复印件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深圳市武冈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