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和丽丽原本是单位同事,2016年,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两人感情升温,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丽丽多次委婉提出结婚要有一套属于二人的房子。于是,小张跟家人商量尽快买房。二人很快选定了一套小户型住宅,总价约100万。签订合同当天,由小张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丽丽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房子最终登记在小张和丽丽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可计划赶不上变化,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时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渐激化,一年以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两人经济上没有其他纠葛,最大的问题就是这套房子。小张认为,这套房是“彩礼”,现在婚结不成了,彩礼自然应当归还;婷婷则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既然要分手,房子就应当一人一半。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最后,小张一纸诉状把丽丽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小张认为这套房子是用来结婚的婚房,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他付的,如今结婚愿望落空,丽丽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他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丽丽称房子不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是她和小张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她已经参与了三个月的还贷,金额有1.4万,所以坚持主张分割一半的房屋价份额,小张可以折价补偿给她。对于房子现在的价值,双方均认可,目前市场价约在180万元左右。
裁判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如果真如女方所述系争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是要讲求回报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丽丽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原告小张负责偿还,他的投入是远远大于婷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反之,原告小张和被告丽丽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张主张的“彩礼”一说显然更为合理。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丽丽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原告愿意给予被告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丽丽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律师释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在我国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来说,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后两种情况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借钱凑的彩礼,因为一般都是在婚姻登记之前,因此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另外,如果女方拿彩礼买车、买房是为了结婚,男方可以要求折价返还,除此之外,一般是全额返还。
如果是共同投资购置的房产,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征求双方意见:一方要房屋产权,另一方不要的,房屋给要的一方,需按照实际出价和房屋增、贬值比例折价补偿另一方;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的,通过竞价方式决定产权归属;双方都不要求房屋产权的,可将房屋拍卖变现后,根据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如果说一方要一方不要,那么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有两种方法,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的那就协商确定,协商不好的话,要通过鉴定程序才能确定这个房子的价值,再分配。而不是由法院来确定这个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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