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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已形成扶养关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情介绍】

王某2自小身患残疾,与自己的父亲王某3(1996年5月18日报死亡)以及继母赵某某生活在一起,亲生母亲为冯某某,王某2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兄弟王某1。王某2于2016年12月5日去世,生前未婚未育,未留遗嘱。王某2去世时,留有遗产如下:1、上海市古浪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古浪路房屋)产权,预估市场价值240.62万元,单价为50678元/平方米;2、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余额为2737.52元;3、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余额分别为4737.03元、409.90元;4、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人民币11425.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3776号被继承人王某2与上海振申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被继承人王某2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为92365元(包含上海振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的诉讼费1042元),该费用现在黄浦法院(2016)沪0101执字第6259号案件的法院代管款账户中。

2017年4月14日,王某2的继母赵某某将王某1、王某2的生母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2留有的上述全部遗产。王某1同意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冯某某未到庭应诉。

【原告主张】

被继承人王某2从小随其共同生活,因患有残疾,成年后仍由原告细心照顾,原告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全部的遗产。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王某2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的古浪路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作为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因王某2未成年起即随原告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抚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亦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告与被告冯某某均为王某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院考虑到被继承人自小身患残疾,长年与原告共同生活,故酌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法院判决】

一、上海市古浪路XXX弄XXX号101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二、现在被继承人王某2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人民币2737.52元及相应利息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三、现在被继承人王某2名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人民币4737.03元及相应利息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四、现在被继承人王某2名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余额人民币409.90元及相应利息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五、现在被继承人王某2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425.74元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六、现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币法院(2016)沪0101执字第6259号案件代管款账户中被继承人王某2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92365元归原告赵某某所有;

七、原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冯某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该款暂由原告赵某某负责保管。


【案号:(2017)沪0107民初1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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