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市成交量较好,家有余房的贾先生便见势出让名下的余房,而马女士正准备买房,两方一合意便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贾先生还收了马女士定金两万元。因贾女士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贾先生代替妻子在合同甲方(转让方)处签了名。
一周不到,房子还未过户,贾先生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便以自己妻子不知情、也不认可该转让合同为由,向马女士发了一份解除通知书,要求单方面解除该房产转让合同。马女士不情愿,便将贾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贾先生与马女士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签订时,贾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第三人即妻子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妻子亦未追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贾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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