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子女较多,父母的遗产如何分配,子女之间为了房产的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子女和父母生前的约定却在父母去世后完成合同协议签订,这样的合同能否有效?继续来看下面的案件。
案情介绍
王某生前有住房一套,其妻子早已过世,总共有七个子女,王某生前与其中一个儿子王先生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生活起居都是由王先生和其妻子照料,去世后的后事以及所有费用也都由王先生全部承担。在2010年,王先生代表王某通过房改途径,由王先生支付所有的房款和税费,购买了宝山区某某村201号101室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王某,王先生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转至王先生名下,但是合同签订日期却是在王某去世后半年,王先生表示这份合同的签名是王某在生前自己签的,因为王某的健康状态一直拖着没有去办理,直到王某去世后,才去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同时王先生出具一份打印的遗嘱,没有王某的签字和手印,只有王先生的一人盖章,证明王某生前的意思表示是让王先生获得房屋所有权。然而其余六位子女对于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表示怀疑,证明王某在2010年就已经中风瘫痪了,不能自理,认为王先生是用不正当手段签订,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也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请求将房屋作为遗产由七位子女共同继承,故对王先生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首先,买卖合同的生效按照合同法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双方是通过自己的意思来签订的合同;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具备法律规定要求的形式。本案中合同双方王某和王先生都已成年(年满18周岁),但是最为关键的是这份合同的日期是2012年5月6日,然而王某是于2011年9月28日去世的,同时王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是王某生前的意思表示,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这份合同的效力只能待定甚至无效。房子只能回到买卖合同之前的状态,是作为王某的遗产。其次,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房屋作为王某的遗产,其父母和妻子都先于他去世,应由其七个子女共同继承,份额应是每人1/7。最后,虽然房子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但是在王某生前的生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和最后下葬费用都由王先生一人承担,既然七个子女共同继承了遗产,那么王某生前的这笔费用理应也由七个子女共同承担。并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子女在对父母的遗产有纠纷时,也应考虑自己是否尽到自己的扶养义务,无论如何,百善孝为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2年5月6日,此时,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王某已经去世半年多,显然不能签订合同,被告王先生关于王某在2010年签订的上述合同的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难以采信。因此,被告与王某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通过未成立的买卖合同登记成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将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原状,鉴于王某已经去世,无法恢复至王某名下,可作为王某的遗产处理,登记至王某的全体继承人名下。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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