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朋友提供担保,当朋友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小案例:老张借款100万,老吴作为朋友为老张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老张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老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老吴被迫卖房替老张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担保人好意提供担保物,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串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有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全期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解码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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