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不是一回事
借条和欠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在经济往来中,你借给我500元,我给你打一个借条,作为书面凭证这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如果具体要求是打借条还是欠条往往被大家所忽略。借条和欠条,虽然二者就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确有很大的区别。
一、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凭证,但区别在于:
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借贷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商品交易欠款,交通事故赔偿款等。
二、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中借贷双方未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欠条”中如果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未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比如,2015年3月4日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借款3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6月4日张三向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李四拒绝,则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6月5日开始起算2年,最长不超过20年,但如果2015年3月4日张三向李四买东西,无钱支付的情况下,给李四打了一张欠条,欠李四货款3000元,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而此时这张欠条的诉讼时效则是从2015年3月5日之日开始起算2年。
三、借条和欠条两者在举证责任上区别在于:
借条是双方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借贷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借款方只要向法院提供借条和交付借款的凭证即可胜诉的;
欠条是双方过往经济交往的结算,因此不单要向要法院提交欠条,还要向法院提交欠条形成的原因的相关证据资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此时证据提供不充分,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出具条据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据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如果实在分不清是应该写借条还是写欠条,那在拟写条据是时,一定要把借款的原因写清楚,要具体写明是借出的是现金还是尚欠的货款,如果借出的是现金或物品,一定要保留好交付款物的凭证;如果是尚欠的货款,要写具体的往来对账明细及欠款的原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