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商先生和邹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最初两人的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流逝,商先生发现邹女士性格十分强势,日常相处中也异常自我,从不在意商先生的想法,对于金钱也非常看重,家中所有的财产、房产等均由邹女士管理。2017年商先生患重病,邹女士对其就很少关心及照顾。在商先生重病期间,邹女士甚至不愿意拿出共同财产供商先生治疗,无奈之下商先生只能向亲朋好友借款治疗。至此,邹女士的所作所为让商先生心灰意冷,彻底对感情及家庭失去信心,后双方于2020年9月分居。商先生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分割一套邹女士在婚内通过继承所得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某套房产。邹女士则认为,该套房产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遗产,是其个人财产,商先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商先生和邹女士于1995年7月登记结婚,1998年2月生育一女小商,2016年邹女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本市嘉定区某处房产。现因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商先生诉请要求与邹女士离婚并且分割这套位于嘉定区的房产。因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案也有调解意愿,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邹女士支付商先生房屋补偿款280万。三、双方名下及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律师分析】
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是个人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具体分割时也会依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婚后继承、接受赠与所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遗嘱、赠与合同内确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的,那么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邹女士是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嘉定区某处房产,依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其与商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商先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对于在婚后继承所得的房屋,如果不想在离婚时进行分割,那么就需要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指定房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依法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即便离婚也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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