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谭女士于2021年4月24日进入松江某美容美发店工作,任职美容部主管。谭女士的月工资由底薪和提成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按部门业绩的2%,每个月工资不低于10000元(即每月保底工资为10000元)。谭女士入职后,该美容美发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谭女士多次询问,该店负责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其签合同。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谭女士还是选择继续在该店工作。任职期间,谭女士经常加班,周末都很少休息,因此,谭女士希望该店负责人能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向其发放加班费。但该店负责人认为,美容美发行业特殊,不能按照正常上下班时间计算工时,故拒绝了谭女士申请加班费的请求。双方因加班费出现分歧,加之该店负责人始终不与谭女士订立劳动合同,故谭女士从该店离职,并向松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0元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30000元,那么劳动仲裁委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谭女士于2021年4月24日进入松江某美容美发店工作,该美容美发店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谭女士的具体职位为美容部主管,其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按业绩计算,每月保底工资为10000元。谭女士在该美容美发店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双休日也经常工作。对此,谭女士提交了工作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美容美发店负责人的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现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加班工资产生争议,故谭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美容美发店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0元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30000元。
由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故经松江区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由美容美发店支付谭女士60000元(分两次支付);2、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更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谭女士提交的工作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美容美发店负责人的工资转账记录等均能证明其与该美容美发店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该美容美发店作为用人单位,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违法责任;作为劳动者也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可以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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