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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债权人能否要求女方偿还?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2次举报

【案情简介】

彭女士与姚先生原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起分居。后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于2020年登记离婚。离婚后,债权人叶先生找到彭女士,要求其偿还已经到期的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彭女士对该笔债务并无异议,但她表示其已经与前夫姚先生明确约定该笔债务由男方一人偿还,因此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由于姚先生无力偿还债务,彭女士不愿承担债务,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彭女士与姚先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彭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向叶先生借款1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叶先生将借款转给姚先生后,彭女士与姚先生向叶先生出具欠条,欠条上有彭女士与姚先生两人的签名。2020年彭女士与姚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姚先生一人偿还,女方彭女士不承担还款义务”。现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彭女士与姚先生履行到期债务15万元,法院认为,彭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向叶先生借款,姚先生在取得借款15万元后,向叶先生出具欠条,欠条上有彭女士与姚先生的签名。因此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该笔借款产生于彭女士与姚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彭女士与姚先生协议离婚,双方虽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由姚先生一人偿还,但该约定仅在彭女士与姚先生两人之间有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该夫妻共同债务,彭女士与姚先生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法院最终判决彭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偿还叶先生借款15万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本案中,彭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向叶先生借款,并在借条上共同签名,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故双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离婚协议,指的是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就离婚后的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以及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一致后形成的,其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彭女士与姚先生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姚先生一人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彭女士与姚先生两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叶先生,因此彭女士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彭女士可以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基于离婚协议向姚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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