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先生与谭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董小某,由于夫妻两人工作较忙,儿子董小某一直由爷爷奶奶即董先生的父母照顾抚养。2018年董先生因意外身亡,董小某便被谭女士带回娘家由其父母照顾。董先生的父母痛失独子后,对孙子的想念越发强烈,当他们联系到谭女士提出想要探望孙子时,却遭到了谭女士的强烈反对。由于双方矛盾较深,董先生的父母遂以探望权纠纷起诉谭女士,要求行使对孙子董小某的探望权,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董先生与谭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董小某。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董小某自出生至董先生去世均由董先生的父母帮助照顾抚养,董先生过世后董小某由谭女士及其父母照顾。董先生的父母因长期无法探视孙子董小某,董小某目前对爷爷奶奶已较为陌生。法院另查明,董先生过世后,董先生的父母与谭女士因继承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等多次诉至法院,双方矛盾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董先生的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董小某的探望权及探望的具体方式。法律虽然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分析:
首先,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益。尤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最后,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允许失独老人进行隔代探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董先生的父母老年丧子,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对孙子董小某的探望能够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也可以使董小某得到来自父方的关爱。此外,董先生的父母曾长期照顾抚养董小某,对孙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董先生过世后,其父母有能力也有意愿照顾抚养孙子。因此,对于董先生的父母要求探望董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应当充分尊重谭女士的监护权利,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外,探望权的行使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和接受程度,不能因探望对其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董先生的父母每月可在孙子的经常居住地或与谭女士商定的地点探望孙子2次,每次探望不超过3个小时,谭女士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对于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的诉请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董先生作为独子意外身亡,董先生的父母作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代替其对董小某尽照顾义务,一方面可以弥补董小某缺失的父爱,让其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另一方面对于晚年丧子的老人来说也是一种亲情慰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探望权的主体上有所突破,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所主张的探望权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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