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聂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聂。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儿子小聂随母亲王女士生活,但不久之后,王女士与家人强行闯入聂先生家,不顾儿子小聂的哭闹,强行将儿子小聂留给了聂先生。后王女士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王女士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不能抚养儿子,主动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双方约定,儿子由聂先生抚养,王女士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并每周探视一次。由于聂先生工作繁忙,于是将儿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在一次探视中,王女士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拒绝将儿子送回。聂先生与其协商多次后,王女士仍然拒绝将儿子送回。王女士认为聂先生将儿子送回老家抚养,导致自己无法正常探视儿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与聂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小聂。2016年王女士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小聂由父亲聂先生抚养,王女士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并每周探视一次。2017年,王女士未按协议约定将儿子小聂送回聂先生处。后聂先生申请强制执行,但王女士仍未将儿子小聂送回。现王女士以聂先生将儿子送到其老家,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视儿子且儿子所居住的农村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而自己所在天津市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水平对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更加有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王女士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抑郁症,不能抚养儿子,主动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但对财产的分割毫不放弃,未曾对儿子的抚养做出任何财产上的考虑和安排。在分居期间,婚生子小聂实际由聂先生抚养,在双方离婚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婚生子小聂由聂先生抚养。此后,聂先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且在王女士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其探视权利时,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虽然儿子小聂由聂先生抚养,但王女士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等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关心与呵护。而不是为了达到取得儿子抚养权的目的,将儿子藏匿起来,此外,王女士在处理与聂先生矛盾的做法上也过于偏激,很难给子女带来正面的影响。因此,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小聂继续由聂先生抚养,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离婚导致的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带来了情感缺失的精神伤害,父母不应再将双方的矛盾扩大,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双方在行使抚养权及探视权上均要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如何做才能对子女最有利,从而使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一方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通过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把孩子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实际上由己方抚养的情形,从而为在诉讼中赢得抚养权做准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的监护权益,同时也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对类似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以遏制这种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因与聂先生矛盾较深,在分居期间便将两岁的儿子扔至聂先生处,又在离婚调解中明确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因此王女士本就没有抚养儿子的意愿。在探视儿子过程中王女士也不按约定将儿子送回聂先生处。为了达到取得儿子抚养权的目的,直接将儿子藏匿起来,做法上也过于偏激,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在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小聂继续由聂先生抚养,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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