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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发现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6次举报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赵先生结婚近二十年,婚后两人生育一女。起初家庭生活过得还算圆满,但近几年赵先生对家人基本漠不关心,还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周女士及女儿发生争执。因不想再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周女士曾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赵先生不同意,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21年5月,周女士发现赵先生在两人分居期间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浙江省宁波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周女士与赵先生于2000年4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得宁波市某处房产一套,现双方一致认定该房屋价值为40万元。两人的共同积蓄有30万元存于赵先生的银行账户中,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0年8月周女士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判决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又查明,赵先生于分居期间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

现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女士与赵先生所购买的房产及赵先生账户中的30万元积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也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本案中,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赵先生在短时间内突然购买大量彩票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因未征得周女士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系侵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经法院调解,赵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价值40万元的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补偿周女士房屋差价20万元,由于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多补偿周女士1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律师分析】

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夫或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应诉时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藏匿财产或伪造债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下次离婚诉讼时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30万元共同积蓄存储在赵先生个人账户中,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不仅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而且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肆意挥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既有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遏制一方藏匿财产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本案中,赵先生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时间内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大量彩票的行为不合常理,法院认定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最终赵先生补偿周女士30万元(房屋差价20万元及另补偿10万元)的调解结果也是法院对《民法典》精神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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