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的关先生年逾七十,未曾结婚且膝下无子,考虑到自己作为孤寡老人日后养老会出现诸多不便,关先生于2018年与自己的侄子小关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双方约定,在关先生能自理时其独立生活,在关先生不能自理时则由侄子小关以家庭养老的方式与其共同生活,为其养老送终。此外,双方还约定关先生生前的银行存款及名下房产归自己所有,死后其银行存款及名下房产归侄子小关所有。2021年关先生病故,侄子小关依照签订的协议打算继承关先生的遗产时却遭到了关先生妹妹的反对。关先生的妹妹认为侄子小关未曾照顾过哥哥且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哥哥的遗产。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侄子小关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关先生与小关系叔侄关系,两人于2018年签订一份家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侄子小关为叔叔关先生养老送终,待关先生离世后由侄子小关继承遗产,该协议还有江某及王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2021年关先生病故,其名下遗产有银行存款10万及顺义区房产一套。庭审中,见证人江某及王某当庭陈述,由于关先生不想当独居老人,以后就由侄子小关赡养,小关也愿意赡养,叔侄两人签订了协议后,便请他们做见证人签字。同时侄子小关提交了医院诊疗费用单、药品明细及单据、火化证明、殡葬服务发票等证据,证实其以按照协议对叔叔关先生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现侄子小关主张按照协议继承叔叔关先生的遗产。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关先生与小关签订的家庭协议书中对关先生的养老方式及财产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该遗赠抚养协议系叔侄二人经自愿协商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现侄子小关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协议相应义务,包括日常照顾叔叔关先生、为其治疗、处理丧葬事宜并支出费用,小关有权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关先生的遗产。现关先生的妹妹提出小关未实际履行照顾义务,但其主张并无相关证据支持。即便侄子小关确系未认真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关先生有能力提出解除协议或撤销协议,事实上关先生的妹妹也并未举证证明关先生有此意思表示。故该家庭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该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事宜,最终法院判决由侄子小关继承关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
【律师分析】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国家及社会的责任。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能够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是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的。其中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规定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先后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处于优先顺位。本案中,关先生与小关签订的由小关对关先生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并在关先生死后获得其遗产的协议应认定为遗嘱抚养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在遗产继承时处于优先顺位。因此,在小关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抚养义务后,理应按照协议内容继承叔叔关先生的遗产。故法院最终判决关先生的遗产由侄子小关继承于法有据。
10年 (优于59.69%的律师)
3595次 (优于99.98%的律师)
1003次 (优于99.85%的律师)
996952分 (优于99.99%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