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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花销能否在分手之后要求对方返还?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9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曾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情人节以及曾女士的生日,张先生都会向曾女士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某日,曾女士提出希望张先生能出钱装修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作两人结婚用。张先生不但爽快地答应了,而且立即联系装修公司,后张先生分几次共转账15万元给装修公司,用于装修曾女士所有的房屋。但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因性格差异等原因分手。由于双方未能结婚,分手之后,张先生多次联系曾女士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包括15万元装修款及各类转账、红包5万元合计20万元。但曾女士则认为上述款项均是恋爱期间张先生对自己的赠与,自己无需返还。两人对此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张先生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曾女士于2018年相识相恋,2020年张先生先后分5次向湖南某装修公司转账共计15万元,用于装修曾女士名下的房屋。此外,2018年至2021年间张先生还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红包方式转给曾女士520元、888元、1314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款项共计5万元;曾女士也通过微信转账给张先生2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不等的款项共计1.5万元。后双方发生矛盾未能结婚,现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曾女士返还上述款项。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女士是否应该返还张先生支付的款项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张先生为曾女士所有的房屋支付装修费15万元,且曾女士对该款项的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应当认定该款项具有明确用途,系以双方结婚为基础,现双方未能结婚,曾女士获得张先生支付的15万元装修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张先生所主张的2018年至2021年间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红包方式支付给曾女士的款项,在庭审中,曾女士主张上述款项一部分是张先生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另一部分则是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并且提供了多份生活费用花销单据及明细,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双方在此期间系恋爱关系并且同居生活,张先生转账具有金额小、次数多、部分金额含有表达感情的特殊含义,且转账未注明用途。而且曾女士在此期间亦向张先生转账多笔金额,双方互有转账往来。基于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该部分转账往来应认定为恋人之间对对方的赠与以及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支出。故张先生要求曾女士返还该部分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曾女士返还张先生15万元。

【律师分析】

恋爱中情侣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但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多的一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情侣间互赠的财物到底能否在分手后主张返还,取决于给付的款项或财物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基于习俗所给付的彩礼。若给付款项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在双方不能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主张返还。至于具体返还数额,可以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2、赠送贵重物品或大额款项。情侣之间有时会出现大额赠与,如贵重首饰、汽车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消费。能否追回要根据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来认定。若只是表达爱意,则属于一般赠与,通常无法要回;若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则属于法律上“附条件赠与”,若赠与财产所附的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先生支付的15万元装修费就属于此情形。

3、恋爱期间的消费赠与。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旅游、医疗等费用。此种赠与在情侣间比较常见,由于消费的现金已不存在,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无论数额是否巨大,赠与方都不能主张对方返还。

4、恋爱期间的红包及转账。情侣间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有时较难认定。通常来说,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给付的,一般认定为情感表示,受赠方无需返还;若不属于特殊时间且也未注明转账目的,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李先生通过转账及红包支付的5万元则属于此情形,一部分系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另一部分则属于对曾女士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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