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山西的王老太与丈夫生前育有两女一子,1995年王老太的丈夫去世。2005年王老太的儿子赵某也因意外离世,之后儿媳李女士带着女儿与婆婆王老太一起生活,尽心尽力地照顾女儿和婆婆。2015年王老太因病过世,其名下留有一套房产待继承,但李女士却与王老太的大女儿赵彩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李女士认为自己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而且自己与王老太的两个女儿相比明显付出更多,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王老太的大女儿赵彩则否认李女士的说法,其认为母亲并未留下遗嘱,遗产应由自己及妹妹赵霞获得,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李女士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山西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老太与丈夫生前育有两女一子,其丈夫与儿子先后于1995年及2005年离世,后儿媳李女士为照顾婆婆王老太,带着女儿与婆婆一起生活。2015年王老太过世,其名下有房产一套,现儿媳李女士要求继承该房产份额。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多份花销单据,以及丈夫赵某因故去世所获得的10万元赔偿金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实因照顾婆婆王老太所产生的花销基本由丈夫的赔偿金支出,李女士同时提供了花销明细单,明细单中的每一笔花销都有王老太的二女儿赵霞和李女士的签字。后赵霞作为证人也当庭表示,平时均是由弟媳李女士照顾老人,弟媳既出钱又出力,自己与姐姐的确很少照顾母亲。法院认为,由于王老太未留下遗嘱,系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王老太的女儿赵彩、赵霞以及作为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李女士的女儿三人共同继承。至于李女士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本案中,自王老太的儿子去世后,王老太从2005年至2015年一直跟随儿媳李女士共同生活,并且开销花费均是由李女士丈夫的死亡赔偿款支付,该事实有李女士提供的花销单据且每笔明细费用均有二女儿赵霞及李女士的签字以及赵霞的庭审陈述在案印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孝顺父母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尽最大努力赡养父母,本案中作为丧偶儿媳的李女士能与婆婆共同生活十多年,尤其是婆婆王老太瘫痪以后照看四年多时间,对此应当予以倡导和发扬。虽王老太的大女儿赵彩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母亲均由自己照料,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李女士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且相较于王老太的两个女儿,李女士的确承担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对于该房产份额李女士可适当多分。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由李女士、李女士的女儿及赵彩、赵霞共同继承;李女士继承31%的份额,其女儿及赵彩、赵霞分别继承23%的份额。
【律师分析】
原则上说,只有亲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他人不具有继承资格,但是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2.丧偶儿媳或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于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三个方面:1、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即在经济上供养老人;2、照料老人日常生活,如帮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等;3、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都必须是长期的。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与婆婆共同生活,长期在经济及生活上照料婆婆,已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而且法院在分配具体继承份额时,考虑到李女士承担的赡养责任更多,判决其适当多分也于法有据。此外,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李女士的丈夫先于婆婆离世,则由李女士的女儿代为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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