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静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_上海房产纠纷律师__上海刑事辩护律师_上海韩静律师13636698871
13636698871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对于“失智失能”的孤寡老年人应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0次举报

【案情简介】

家住安徽的张老太今年已经85岁了,其与丈夫未生育子女,且丈夫已于2014年因病去世。为了解决自己年迈之后的人身及财产等问题,避免出现无人照料的窘境。2017年,张老太与长期照顾自己的外甥女赵女士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两人约定:赵女士有权在张老太出现精神与智力状况异常的情况下,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张老太进行相关智力与精神鉴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张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赵女士为张老太的监护人,后两人还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2021年底,张老太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即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赵女士便于2022年根据之前公证过的《意定监护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安徽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老太的丈夫已于2014年过世,其与丈夫并未生育子女。张老太家中姐弟三人,父母早已离世,姐姐因家族病史,也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加之都是高龄老人,姐弟之间也无法相互照顾。法院考虑到张老太“失智失能”的现状,且实际也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其代理人出庭,为了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张老太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向张老太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发函,指定其为张老太的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告知该社区居委会让他们尽可能的随时了解及掌握张老太的情况,防止出现监护人为了获取利益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法院也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张老太的弟弟做了谈话笔录,张老太的弟弟明确表示同意赵女士成为姐姐的监护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老太经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患者,且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故赵女士要求宣告张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2017年,张老太与赵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约定在张老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指定赵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该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故赵女士要求作为张老太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宣告张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赵女士为张老太的监护人。

【律师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很多失能失智的孤寡老人面临无人照顾的处境,为了满足这些老年群体多方面的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民法典增加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本案中,张老太与自己的外甥女赵女士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张老太将来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赵女士担任其监护人,法院在最后确定监护人时,一方面充分尊重张老太的真实意愿,保障其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另一方面法院也根据张老太的实际情况,征询其弟弟的意见,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角度出发,同时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在庭审中法院依法向张老太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发函,指定其为张老太的代理人出庭,充分保障张老太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张老太的健康状况、赵女士多年照顾张老太等因素确定赵女士担任张老太的监护人,从而更好地保障了赵老太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可以看出,老年人群体可以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避免日后因监护权等问题出现无人照料的尴尬处境;在作为他人的监护人时,也应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从而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利益。


韩静律师 已认证
  • 13636698871
  •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9.6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595次 (优于99.9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03次 (优于9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96952分 (优于99.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

版权所有:韩静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19272 昨日访问量:3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