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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又分手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3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丁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9年2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李先生父亲通过媒人管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予丁女士及其父母礼金20万元。订婚后,丁女士便住进李先生家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后丁女士于2019年11月回到父母家中居住,亦未再回李先生家。两人分手后,李先生联系丁女士要求其返还彩礼20万元,但丁女士则认为20万元中应扣除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花销,所以只愿意返还10万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女士及其父母返还20万元彩礼,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丁女士经管某某介绍相识。2019年2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李先生父亲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通过管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予丁女士15万元,给予丁女士父母5万元。订婚后,李先生与丁女士两人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手,现李先生要求丁女士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本案中,李先生为与丁女士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钱款,属于彩礼范围。因双方后续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丁女士应当返还彩礼。考虑到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的确产生生活支出,同时考虑到两人同居期间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综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退还彩礼金额为16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丁女士及其父母返还李先生彩礼16万元。

丁女士不服该判决,认为李先生父亲给予自己父母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彩礼,遂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另查明在一审审理期间,经李先生申请证人管某某出庭作证陈述“……按照我们这边的习惯,订婚时要给彩礼,20万是女方妈妈提出的,男方父母也同意给20万彩礼,订婚那天男方父亲通过我把20万现金给了女方及女方父母……”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订婚当日李先生父亲交付给女方父母的5万元钱款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二审法院结合李先生父亲交付系争钱款的时间、交付钱款的过程以及证人证言,认定其系为李先生缔结婚姻按照当地风俗而支出的钱款,该系争钱款的性质认定为彩礼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实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结合两人同居期间的相关花销,酌定丁女士及其父母返还16万元并无不当,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丁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彩礼多视为附条件赠与,是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故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先生父亲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儿子缔结婚姻向丁女士及其父母交付20万元现金,该钱款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后丁女士与李先生分手,两人实际并未登记结婚,按照法律规定,丁女士及其父母应当向李先生返还彩礼,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部分花销,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丁女士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额为16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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