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两人于2017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小李随父亲李先生共同生活。后夏女士发现,儿子小李并未和前夫一起生活,实际上是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而且前夫李先生已经再婚再育,对儿子小李关心也很少,甚至儿子生病也不带其就医,没有尽到作父亲的抚养义务。于是夏女士联系李先生,要求儿子小李随自己生活,但李先生坚称自己虽不与儿子小李一起生活,但始终十分关心儿子的生活与学习,不同意儿子随前妻夏女士生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夏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小李的抚养权归自己,那么夏女士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查明,夏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2017年11月双方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李随李先生生活,夏女士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2020年李先生再婚再育,居住于杨浦区某处。小李现就读小学四年级,与李先生父母共同居住于虹口区某处。现夏女士以李先生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儿子看病及儿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变更抚养权,对此法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首先,儿子小李患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李先生出于保护儿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儿子去医院就医,夏女士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李先生未尽到做父亲的抚养责任。其次,双方离婚时儿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夏女士对此情况有所了解且应有预期。李先生虽再婚再育,但也不能当然推定其不适合抚养儿子小李。目前小李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其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小李当庭陈述:“知道爸爸再婚生子的事情,爸爸妈妈都对我很好,曾经向妈妈表示过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但现在改主意了,愿意继续和爸爸共同生活。”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儿子小李本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故认为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夏女士要求变更儿子小李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能因为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需要变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还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在孩子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本案中,虽李先生已再婚再育,实际也并未与儿子小李共同生活,但不能据此当然认定李先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双方离婚时儿子小李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再结合儿子小李本人意愿,最终认定维持现状为宜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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