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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案情简介】

唐先生与徐先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2016年期间,徐先生以投资建厂为由多次向唐先生借款共计20万元,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徐先生均未偿还上述款项。唐先生遂以徐先生应偿还其本金20万元,且该债务为徐先生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徐先生对该债务并无异议,但其认为20万元均被自己用于赌博,不存在投资建厂,同意由个人独自偿还该笔欠款。而徐先生的前妻刘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徐先生已于2016年底离婚,现认为自己对系争借款不知情无举债合意,且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期间,徐先生多次向唐先生借款共计20万元,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徐先生未偿还上述款项。法院另查明,徐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离婚。

审理中,唐先生表示徐先生夫妻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前妻刘女士所有,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现诉请要求两人共同承担20万元债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先生多次向唐先生借款共计20万元,有银行转账明细及借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且徐先生亦认可该债务。现唐先生要求徐先生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徐先生前妻刘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唐先生认为系争借款是徐先生夫妻的合意且用于徐先生投资建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对于唐先生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刘女士所有,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刘女士也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房产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虽为婚后购买,但考虑到刘女士出资较多且需抚养孩子,徐先生赌博是婚姻破裂的主因,所以车辆归自己所有,完全没有借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事实。法院结合徐先生借款的方式和金额认为该债务既不符合正常的家庭生活开销,亦与投资建厂所需资金存在明显差异。故唐先生主张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刘女士对系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徐先生个人偿还唐先生20万元借款。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切身权益,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意离婚逃避债务的极端案例,更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夫妻离婚时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法律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本案中,刘女士对20万元借款并不知情,显然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且事后也未追认。其次,法律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徐先生承认借款均用于赌博,法院结合借款的方式和金额认为不符合正常的家庭生活开销,亦与投资建厂所需资金有明显差异,显然不能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开销。最后,法律规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唐先生虽主张借款是徐先生夫妻的合意且用于徐先生投资建厂,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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