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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1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陈女士通过朋友相识,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婆媳矛盾等导致两人冲突不断,加之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两人的婚姻逐渐走向了尽头。虽然李先生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故李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分割两人名下的房产。对于该房产,李先生主张房屋大部分房款由自己父母出资,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陈女士30%房屋折价款。陈女士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自己同意离婚,该房屋首付款确实是李先生父母出资,但是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基于自己对家庭的主要贡献,对于该房屋陈女士则主张自己应占60%的份额,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与陈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经济、婆媳等问题发生冲突并分居。现李先生诉请离婚,法院认为,婚姻依靠夫妻感情维系,双方感情因家庭矛盾逐渐淡漠,自前次离婚诉讼后,感情也并未修复,且陈女士亦同意离婚,故对于李先生离婚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另查明,双方于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某处的房屋,合同价格为155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案外人李先生父母先后向原房屋产权人转账99万元,后又向李先生多次转账用以支付房屋相关中介费及税费。该房屋的贷款主贷人为李先生,陈女士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参与还贷,现双方均确认剩余贷款为53万元以及该房屋的现值为565万元。李先生主张对于系争房屋自己父母出资贡献大,要求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其可以支付陈女士30%房屋折价款。陈女士表示房屋首付款的确是李先生父母支付的,但其主张该部分出资应视作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李先生在婚内并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自己对家庭贡献大,应获得房屋60%的产权份额。陈女士还主张由于自己及父母孩子均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的角度,房产应判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于双方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离婚后陈女士及婚生子居住生活问题,该房屋可归陈女士所有。李先生父母所出资的首付款,应视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贡献大小。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按照适当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酌情由陈女士向李先生支付相应折价款280万元,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陈女士清偿。

最终,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名下房屋归陈女士所有,相应贷款由其负责清偿、3)陈女士支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280万元。

【律师分析】

由于现在房价普遍较高,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形十分常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李先生父母的确出资较多,但双方并未就此作明确约定,法院依法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法不悖。分割的方案法院也考虑了双方的出资贡献及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的原则,具体分割的比例也较为合理。

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所以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往往就会对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对此,律师提醒,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明确约定是借款还是赠与,也可以对房屋的产权份额直接约定相应的比例,避免日后因离婚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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