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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突然猝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91次举报

【案情简介】

老顾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和同事相处的也很融洽。不幸的是,老顾在一次值夜班时突然不省人事,被同事发现后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果被宣告死亡。老顾的家属就老顾的猝死找到其工作的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丧葬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但物业公司表示老顾是突发疾病死亡,公司对其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老顾生前为公司尽心工作,公司愿意补偿3万元作为对家属的慰问。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老顾的家属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老顾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聘用协议,具体工作为监控岗位,工作地点为松江区某处,出勤方式为日班、夜班、休息轮流排班。2021年6月29日,老顾为夜班在岗。次日5时许,案外人王某到监控室准备交接班,发现老顾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宣告老顾已经死亡,王某遂又拨打报警电话。

公安局出具的死亡确认书载明:死者姓名顾某,死亡时间2021年6月30日,实足年龄64岁,主要死亡原因猝死。

法院另查明,老顾入职时未作体检。其所工作的岗位白班、夜班均安排一人在岗,也不需要巡逻,与其他岗位之间主要通过呼叫机等通讯设备联系。

现老顾的近亲属要求物业公司就老顾的猝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依法受到保护。老顾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2021年6月30日,老顾在日常上下班的考勤范围内猝死,死亡时属于工作期间。因没有尸检,无法得知老顾死亡的确切原因,但老顾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年龄、身体承受能力而接受物业公司的聘用,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物业公司虽对老顾的猝死难以预见与控制,但其在聘用老顾时,应当对老顾的身体状况给予充分且必要的了解与关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聘用老顾前未安排其进行入职体检,在聘用后将其安排在需单独值夜班且无巡逻的监控室岗位,难以对老顾的人身安全在其提供劳务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关注,因此物业公司对老顾未尽充分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双方均有过错等情况,酌情确定并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老顾家属8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老顾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对于老顾的猝死不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虽然劳务关系中不存在工伤,但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侵害完全可以按照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顾年满64岁且工作内容需要轮岗值夜班,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年龄与身体是否能承受该工作强度,其自身的确有一定的过错。而物业公司虽然对老顾的猝死无法预见,但其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身体状况给予充分了解与必要的关注,入职时未安排老顾体检,工作时又安排老顾单独值夜班,在客观上确实未尽到注意与监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老顾家属8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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