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龚先生与丁女士早年相识于新加坡,两人恋爱之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几年后回国仍长期共同生活,2000年两人生育一子。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的感情逐渐因为生活琐事而消磨殆尽,2017年龚先生在一次争吵后自行搬走,结束了双方的同居关系。龚先生本以为可以好聚好散,但两人又因为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及车辆应如何分割产生巨大分歧,龚先生无奈只能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以及分割这些财产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查明,龚先生与丁女士于1995年开始在新加坡同居,1997年回国后仍长期共同生活,2000年生育一子。200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新区某处房产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携子共同居住在此。2011年双方再次共同出资购买了昆山市某处房产,该房产尚余部分房贷未还清,现由龚先生负责出租。2014年双方又共同出资购买了大众汽车一辆,登记在龚先生名下。2017年龚先生在争吵后自行搬走结束同居关系。法院另查明,双方均确认目前浦东新区的房产价值为330万元;双方均否认掌握系争车辆,为此,龚先生已向警方报案处理。
现双方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虽龚先生与丁女士双方均表示曾于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理过相关婚姻登记手续,但经法院释明且给予充分的时间,双方均未能取得任何婚姻登记的证明材料,故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系争房屋及车辆是双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依法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于系争车辆下落不明且龚先生已报警,法院对该车辆权属不作处理,仅处理登记在龚先生名下的车辆号牌。虽然双方一致认可浦东新区的房产价值330万元,但对昆山市的房产价值丁女士拒绝确认。根据市场行情可知,昆山市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浦东新区的房屋价值。现龚先生要求昆山市房产及车辆号牌归自己所有,浦东新区房产归丁女士所有且不要求其支付折价款,该分割方案明显有利于丁女士,故法院对昆山市的房屋价值不再评估,而且丁女士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系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对于龚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合法有据并对其分割方案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浦东新区房屋归丁女士所有,昆山市房屋及系争车辆号牌归龚先生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龚先生与丁女士虽然长期共同生活并且育有一子,但由于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由于双方非合法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作处理。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龚先生与丁女士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在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上述法条表明,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各自所享有的份额,若不能确定具体出资的,按照等额享有。本案中,龚先生与丁女士的具体出资额不明,但龚先生所提分割方案有利于丁女士,且丁女士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判决支持龚先生的分割方案于法不悖。
虽然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共有人的身份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但双方还是应该及早就财产事宜签订相关协议作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0年 (优于59.69%的律师)
3595次 (优于99.98%的律师)
1003次 (优于99.85%的律师)
996956分 (优于99.99%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