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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借钱不认利息,最后连钱也不还,法院会如何判决?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彭女士与余女士是一对表姐妹,两人自幼关系亲密。所以在表姐余女士提出想要向表妹彭女士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时,彭女士毫不犹豫的答应了并且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打给余女士。余女士随后也出具了借条,并且约定利息为4,500元/月。借款到期后,彭女士多次联系余女士协商还款事宜,但都被余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彭女士见表姐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追回借款。但在庭审过程中,余女士坚称自己已经还款15万元并且不认可约定的利息,只同意归还剩余的15万元。那么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余女士于2016年7月1日向彭女士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4,500元/月。后双方又于2019年1月25日订立新的借条,再次确认30万元借款事实并且约定月利息计算方式不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现彭女士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双方之间30万元借贷合同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据,双方亦对此借款予以认可,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余女士主张已经归还了部分欠款。法院分析认为,1)2019年1月25日余女士重新出具了借条,对30万元的借款金额明确予以了认可,无论是在借条中还是在其与彭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余女士对其所称已经归还部分钱款只字未提,而且其在之后与彭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从未对数额提出过异议,并且表示原借条尚未到期,会努力还钱。庭审中,余女士对为何在已归还部分欠款之后仍出具30万元借条的原因前后陈述了三次理由,但三次均不同,这种前后不一的说法令法院产生怀疑。2)在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间,彭女士的确收到余女士的几笔钱款,但彭女士主张这几笔款项是之前12万元的借款,并对每笔款项进行了充分说明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予以采信。通过上述分析法院对余女士主张已归还部分本金的说法不予采纳。

最后,余女士虽不认可借款利息,但双方订立的两次借条中都对此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彭女士按约定主张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1)余女士归还借款30万元、2)余女士支付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彭女士与余女士因借款实际偿还的数额以及借款的利息产生争议,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双方均认可30万元借款事实且存在借条、银行转账等证据,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30万元于法有据。

至于余女士主张已经归还了部分欠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余女士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余女士对于自己的主张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纳于法不悖。

关于借款利息,本案中的双方订立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彭女士主张余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导致现在利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于借款利息所涉法条众多,建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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