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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因房产分割闹上法庭,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4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胡先生原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恩爱小夫妻,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巨大分歧,两人时常为此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消磨殆尽,虽然张女士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对于离婚诉请不予准许。而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最终两人均认为这段婚姻已无继续的必要,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的房屋归属双方各执一词,均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最终两人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房产,那么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公开审理,现法院查明,张女士与胡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诸多矛盾,多次对簿公堂,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都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名下房屋的分割,法院查明,涉案的房屋系双方于婚后作为共同买受方贷款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张女士为主贷人,胡先生为共同还款人,所以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考虑到胡先生名下有他处住房,另考虑未成年子女需要一个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两人的婚生子小胡自小随母亲张女士生活在涉案房屋中,且双方对于离婚后儿子小胡跟随母亲张女士生活均无异议。法院综合考量认为涉案房屋宜判给张女士所有,由张女士支付给胡先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关于确定房屋折价款的具体金额,由于双方对于房屋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估价,最终评估房屋价值为300万元。

审理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母亲的银行业务回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自己父亲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结合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这些证据均显示张女士父母确实曾多次向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虽然胡先生坚称涉案房屋的价款全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确认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张女士的出资贡献大于胡先生。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该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双方对家庭的日常贡献程度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另结合涉案房屋的价值,在扣除相应贷款的基础上,酌情确认张女士给付胡先生房屋折价款8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离婚后,杨浦区某处的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支付胡先生房屋折价款80万元,待房屋折价款支付完毕,方可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等由张女士负担。

【律师分析】

在房价持续飙升的今天,住房一直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上升,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也成为焦点问题。首先,应该先依法确认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所以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其次,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另结合涉案房屋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分割方式及比例,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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