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胡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小胡。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两人于2018年开始分居生活。张女士曾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张女士于2020年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儿子小胡随自己生活。胡先生也认为这段婚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儿子随自己生活会更好,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小胡的抚养权归自己。那么对于夫妻双方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的诉请,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现法院查明,张女士与胡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胡。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人际交往等琐事发生矛盾,期间多次对簿公堂,互不尽夫妻义务多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都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小胡的抚养权,双方均要求随自己生活。但法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小胡自小的生活与学习均是由母亲张女士照顾,且小胡也年满8周岁,到庭陈述如果父母离婚,其想要与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考虑小胡自小一贯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加上考虑小胡本人的个人意愿,法院认为小胡跟随母亲张女士一起生活为宜,父亲胡先生则需依法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离婚后,婚生子小胡随张女士共同生活,胡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胡年满18周岁为止、3)离婚后,胡先生可每周行使一次探望权,自2021年4月起每周周六上午9点至张女士处接走孩子,至当天下午18点将孩子送回张女士处,张女士应予以配合。
【律师分析】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都应该沐浴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但现实是并非每一个孩子都能生活在健全的家庭中,父母离婚之后分道扬镳,孩子的归属便成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张女士与胡先生都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由于儿子小胡已年满8周岁,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另外在庭审中询问小胡本人的真实意愿,最后认定其跟随母亲生活为宜,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此外,对于不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探视权利,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但是在其行使探望权时,也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因素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者像本案中由法院直接判决,作出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让孩子依旧伴随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个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标准。同时,离异的父母也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按时探望孩子,把离婚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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