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原本是上海扬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于2009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500元。王先生最初在公司也是朝九晚五,正常打卡上下班。直到2014年的一次会议后,他被允许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可以在家办公,若之后有需要则立即返回公司工作。但是近日王先生却被公司作了开除处理,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告。王先生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双方对此事的争议过大,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公司依旧不服,王先生无奈只能与工作了十年之久的老东家对簿公堂。那么,王先生还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公司的赔偿吗?
【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经法院查明,王先生与上海扬帆公司于2009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500元,工资在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2019年12月,上海扬帆公司以王先生长期未到岗上班,且多次劝告无果为由,对王先生予以开除。上海扬帆公司为证实其陈述,向法院提供了考勤记录、开除通知等。王先生虽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辩称,他是在经过公司同意于2015年起开始在家办公,所以考勤记录无法反映其本人真实的工作情况,至于开除通知,王先生表示从未见过,也从未签收过,只是老板张某在电话中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王先生还表示自己虽然长期在家办公,但依然在微信和短信中与同事和领导沟通工作,在他得知被公司开除之前,公司也一直每月正常支付其工资。为证实以上陈述,王先生也提供了会议记录,工作报告,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用人单位会在第一时间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严肃处理,上海扬帆公司在王先生长达几年的“旷工”时间里,始终向其正常发放工资,而且王先生也提供了当时的会议记录,证实其实际是经过公司允许在家办公并非长期旷工,该会议记录上也有公司领导人员的签字,虽然上海扬帆公司辩称王先生是其公司大股东三十几年的老同学,碍于大股东面子才一直正常发放其工资,但法院认为该说法缺乏合理性,故对于公司主张王先生无故长期旷工的说法不予采信,同时认定上海扬帆公司的这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扬帆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更加容易受到不良企业的不公正待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更是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上海扬帆公司以王先生长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常理而言,劳动者有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会在第一时间对其作出处理。但上海扬帆公司由始至终都正常发放王先生的工资,虽然其说明是碍于大股东面子才一直发放,但此说法完全不具有合理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海扬帆公司在诉讼中也没有对王先生的旷工行为提供其他有利的证据证明,相反,王先生不但提供了会议记录,证实其是经过公司允许才长期在家办公,而且还提供了工作聊天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等。法院据此认定上海扬帆公司的本次解除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作出上海扬帆公司支付赔偿金给王先生的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当大家在生活中真的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自认倒霉,也不要着急,收集证据的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此外,作为劳动者平时也要多学习了解法律,树立维权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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