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静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_上海房产纠纷律师__上海刑事辩护律师_上海韩静律师13636698871
13636698871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老房拆迁引亲兄弟反目,究竟谁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

作者:韩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8次举报

【案情简介】

随着上海这座城市的快速发展,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越来越多的市区老公房面临拆迁,家住上海市虹口区的徐阿姨一家也得到了好消息,自己住了几十年的老公房终于要动迁了,但让徐阿姨一家高兴没多久就来了一个坏消息。原来这套老公房是徐阿姨的婆婆朱老太留下的,朱老太有两个儿子——沈老大和沈老二,而徐阿姨的丈夫便是朱老太的大儿子沈老大。这对沈家兄弟年少离家,响应国家号召,下乡支边建设祖国,辛劳半生回到上海安度晚年,却不曾想因为400万的动迁补偿款让这对亲兄弟反目成仇,最终闹上法庭,那么究竟谁才能获得400万的拆迁补偿款呢?

【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法院查明,该系争房屋为公租房。2020年7月,经旧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沈老大的儿子沈1。2020年10月,沈老二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系争房屋换算建筑面积为37.43平方米。由于沈老二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各类补偿、补贴、奖励等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为400万人民币。由于沈家兄弟及其家属几人均对该补偿款主张权利,后法院依次又查明,沈老大因早年下乡插队至江西,户籍已不在系争房屋中。沈老大之妻徐阿姨2007年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其自2004年就居住于该房屋照顾当时的承租人婆婆朱老太。沈老大之子沈1按照当时的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在1993年将户籍迁入并且一直随母亲徐阿姨居住于系争房屋中。在本次动迁中,沈1经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变更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沈1之妻乔某于2020年迁入户籍,但是户籍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上述几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与动迁安置。沈老二早年援藏支边,后因国家福利政策分得上海市闵行区一套住房,其户籍于1997年从上海市闵行区迁入系争房屋。沈老二之子沈2户籍于2010年从本市其他区迁入。沈老二父子在户籍迁入后,均未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过。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动迁协议、户籍证明、结婚证、调配单、证人证言等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实际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只有沈老大的妻子与儿子——徐阿姨和沈1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判决本次400万的动迁补偿款由徐阿姨和沈1分得。

【律师分析】

如今国内的拆迁征收所得到的巨额补偿款也是让人欢喜让人愁,很多人家往往分配不好,最后把一家人都闹得乌烟瘴气,甚至不惜撕裂亲情,对簿公堂。本案中的徐阿姨一家只是众多老上海人的一个缩影,年少离家的亲兄弟却因为老房动迁款在晚年反目成仇,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动迁利益的分配呢?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实际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沈老大的户籍不在系争房屋,所以无权享受动迁利益;沈老大的媳妇乔某虽户籍迁入该房屋,但并未在此房屋中居住,故不具有同住人资格。沈老二早年已经享受过国家的福利分房政策,所以无权享受本次动迁利益;沈老二之子沈2其成年后也未在系争房屋中连续居住满一年,故也无权分得本次动迁利益。所以,满足法定条件的只有沈老大的妻子与儿子——徐阿姨和沈1,法院理应判决该400万拆迁补偿款由二人分得。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房拆迁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由于政策会紧随社会的发展快速变化,而且法律规定也纷繁复杂,所涉纠纷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具体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及判断。律师建议,如遇类似纠纷,务必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静律师 已认证
  • 13636698871
  •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9.6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595次 (优于99.9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03次 (优于9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96952分 (优于99.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

版权所有:韩静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19277 昨日访问量:3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