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陈某于2014年10月结婚。由于张某与陈某自由恋爱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并且婚后陈某一改婚前和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张某大打出手。2015年11月,陈某在一次醉酒后又对张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某离家出走。经慎重考虑,张某决定与陈某离婚。2016年1月,张某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7月,张某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并且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十分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之后,陈某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审判结果】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对张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与询问笔录,有邻居的证明,以上足以证实陈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此婚姻解体,陈某存在巨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间也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从性质上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其权利受损害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以其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的三年内,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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