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敏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铁良与北京市海津富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敏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0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劳动者联系工作满十年,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法理分析:就解除一节,李X良在海X富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海X富公司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李X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X富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本案中,海X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李X良作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实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海X富公司虽表示在作出不再续签通知后,了解该行为确有不妥后又再次与李X良进行协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系因李X良拒绝而未能订立,故无需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从法理角度说,海X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是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属形成权,其效力已通知达到而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海X富公司仅可在2014年11月28日通知在向李X良送达前对此通知进行撤回,则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显然本案中不存在此种情形,海X富公司的解除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李X良向海X富公司主张要求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X良与北京市海X富出租汽车公司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市海X富出租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良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八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