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劳动者联系工作满十年,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法理分析:就解除一节,李X良在海X富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海X富公司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李X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X富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本案中,海X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李X良作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实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海X富公司虽表示在作出不再续签通知后,了解该行为确有不妥后又再次与李X良进行协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系因李X良拒绝而未能订立,故无需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从法理角度说,海X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是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属形成权,其效力已通知达到而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海X富公司仅可在2014年11月28日通知在向李X良送达前对此通知进行撤回,则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显然本案中不存在此种情形,海X富公司的解除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李X良向海X富公司主张要求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X良与北京市海X富出租汽车公司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市海X富出租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良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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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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