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钱怎么了?—(民间借贷专题1)
案例索引:
人物简介:王某:浙江省温州市某村知名人物,80年代下海经商,2013年衣锦还乡。
李某:王某的同村村民。
孙某:李某的同村村民。
王某与李某、孙某同为该村村民,2011年年王某回村发展,兴办企业,购置豪车豪宅,李某对其羡慕不已。2013年王某以大搞企业建设为理由,在当地进行广泛融资,以月利率15%的回报签订进行承诺,广泛吸收公众存款,李某、孙某分别向其出借资金100万元。2013-2014年,王某一直履行其承诺,向李孙二人及其余村民支付相应的利息,2014年1月,王某以资金周转不顺利为由,暂缓支付利息,直至2014年8月,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刑事拘留,次月,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李某在得知此消息后立刻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而孙某由于借条是委托律师所起草,再次咨询律师后,并未仓促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而是进行了相应的准备。
王某由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作为受害人旁听的庭审,而孙某委托律师,积极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调查王某急其妻子的财产动向。
2016年年初,李孙二人先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孙某要求王某及其妻子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最终,李某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王某诉请被法院全部驳回,孙某的诉请被法院支持,且最终执行到位105万元。
律师说法:李、孙二人虽然同时借款,但是李某所借数额已在“王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中得到确认,且于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因此李某只能以刑事退赃或退赔的方式要求返还,无法再采取民事途径。孙某由于律师起草的借条比较精密,且未报案,虽然王某于2014年2月已与妻子离婚,但是由于借条的存在,最终该笔债务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关键是神秘的“借条”以及孙某律师的诉讼策略。(关注“法之和后,搜索借条、策略即可揭晓答案”)
点评:虽然两个案件客观事实相同,但在法律程序中,所讲究的为法律事实。民事程序律师的可操作性大,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的难度极大,才会有此不同结果,再遇到此类大额借款案件,建议在书写借条时,就咨询律师相关事宜,进风险防控,出现紧急情况,先咨询律师的具体意见,再进行下一步操作。律师的风险防范作用在当今经济社会必不可少,拥有自己的“防火人”,才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最小化。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法之和团队
张智斌律师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若干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借款人):
乙方、丙方系夫妻关系,因需买房投资,现向好友甲方借款,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乙丙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该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达,无任何欺诈胁迫之情形。
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丙方,人民币元整( 100 )大写( 壹佰万 )借款协议签订后 5日内支付。乙丙双方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甲方有权仅要求一方或同时要求双方全额偿还该笔借款。
支付方式:汇入XXX银行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至 X 年 月X 日止,共计个X 月,利息按年利 8% 计算,如若乙丙双方要求延期还款,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重新约定利息。借款行为发生地以及借款交付地: X
第四条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X 日为利息支付日,如若逾期且经甲方催告后X 日内仍不履行,甲方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同。
第五条: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约定由XX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丙双方还清借款时止。
(附乙丙身份证复印件;乙丙方结婚证复印件)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借款人: 借款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说明:虽然该借款协议非常简单,也不涉及质权、抵押权、也没有人保,但是让法官足以相信这笔借款是王某夫妻两个共同生活开支所需,没有高额利息,且孙某没有去报案(虽然公安有询问过孙某,但是孙某并未承认),辅之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对孙某该笔款项的数额没有认定,最终孙某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温馨提示:由于个案差异,请勿全盘摘抄或模仿,以便造成法律风险。
诉讼策略
本案的诉讼策略非常简单,由于孙某的顾问律师在借条书写时进行了一定风险把控,让王某的妻子进行了签名,当得到王某刑事拘留的消息后,第一时间对其妻子的财产进行调查,然后尽量让该笔借款牵扯入刑事案件之中,又及时的进行了财产保全,最终胜诉,且获得了一部分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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