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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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廖霞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要约邀请 | 纳税 | 无正当理由 | 书面合同 | 关联性 | 承诺 | 截图 | 书面答辩 | 转账 | 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A,男,1985年生,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CEO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A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奖励6665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867日至2018714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被告推出的其中一项新体验计划是: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201872日,原告在京东金融平台看到了该条信息后,当即购买了50小睿私人云二代,并通过农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13500元。按照约定,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共计奖励众筹用户79950元,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八月至九月份的奖励后,再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奖励给原告。原告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奖励,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没有如约支付奖励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奖励金额共计66650元。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司于20181121日在用户微信体验群发布了《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告知了用户今后将暂停以现金方式每月发放奖励,用户可选择用未奖励余额换购小睿官网任一产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单,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截图;4、谈话记录;5、转账凭证,证据3-5证明被告在京东金融网站平台以众筹的方式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原告向被告购买了50小睿私人云二代;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13500元货款;被告已向原告发放89月份奖励共计13300元。被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经开庭质证,原告A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停止发放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A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2,从其内容上看,暂时执行部分奖励发放,系因为被告在等待投资款到位的过程中,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被告在该通知中也表示,用户未全额收到奖励的,会在体验期内尽快补发未完成全额奖励发放的用户,均可使用余额购买小睿新品,并享受5折优惠等,但并未明确表示不再现金发放奖励。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上述经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81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小睿私人云二代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数据存储器。

201867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至2018714日结束,期间推出了一系列超值新品体验计划,其中包括一项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201872日,原告A在京东金融平台看到了该条信息后,当即购买了50小睿私人云二代,并向被告转账支付了货款113500元,并约定被告从20188月开始返现奖励给原告,当月的返现奖励在次月支付。2018921日,被告批量向原告支付了20188月的奖励6650元;20191024日,被告向原告批量支付了20189月的奖励6650元。20181121日,被告在用户微信体验群发布了一份《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近期因和重要投资者已达成投资意向,正在等待投资款到位过程中,并且也陆续接到了运营商集中采购的订单。在此之前财务尽职调查、纳税调整、客户信息完成等工作,亦使得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故此通知大家:1、对于达到奖励标准的用户,暂时执行部分奖励发放,未全额收到奖励的,会在体验期内尽快补发(因9月核对信息延误的奖励后期会尽快补发);2、凡参加小睿各项奖励计划所有未完成全额奖励发放的用户,均可使用余额购买小睿新品,并享受5折优惠(通过小睿官网购买);3、对于还剩不足3期(含3期)奖励的用户,如自愿放弃剩余奖励金,我们视为对小睿发展的最大鼓励和支持。针对此举,小睿会怀着感恩的心从公司市场运营基金回赠用户DUC奖励,价值6元/个,深表谢意。原告在看到该通知后,即与被告客服联系,并要求被告依约兑付奖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客服沟通,2018124日,被告客服表示可以在12月末给原告发放10月份的奖励,11月份的奖励在接下来的9个月中平摊,与剩余的奖励一起给原告补发完毕。原告表示同意。但之后,被告未能如约向原告发放奖励。201912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客服沟通,但被告客服以奖励是在活动期内发完,原告是20188月参加活动,活动期至20199月,剩余奖励被告公司在20199月之前发完,但具体时间确定不了为由,要求原告等待或换购其他产品。原告在交涉无果后,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并在销售平台上推出新品体验计划,承诺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属要约邀请。原告在看到被告的新品体验计划的内容后,向被告支付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价款113500元,属接受被告的要约邀请,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后,已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交付给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该承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被告在支付了201889月份的奖励后,即以正在等待投资款到位过程中在此之前财务尽职调查、纳税调整、客户信息完成等工作,亦使得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由,单方暂停每月奖励的发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原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小睿私人云二代50台后,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从20188月起,分12个月每月每台支付奖励133元给原告,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当月的奖励在次月中支付,故奖励的履行期限应至20198月。至今,被告除支付了201889月份的奖励外,已拖欠自201810月至20195月的奖励合计共53200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从未明确表示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66500元奖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以公司在20181121日已在用户体验群中发布通知,告知用户暂停以现金方式每月发放奖励,用户可选择用未奖励余额换购小睿官网任一产品为由,不同意支付已到期的奖励,但其在用户体验群中所发布的通知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10月至20195月的奖励共计53200元给原告A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原告A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霞律师,毕业于广西警察学院,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学功底。  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3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