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霞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要约邀请 | 纳税 | 无正当理由 | 书面合同 | 关联性 | 承诺 | 截图 | 书面答辩 | 转账 | 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A,男,1985年生,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纪*,该公司CEO。
委托代理人:舒*,女,1990年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A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奖励6665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4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被告推出的其中一项新体验计划是:“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2018年7月2日,原告在京东金融平台看到了该条信息后,当即购买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并通过农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13500元。按照约定,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共计奖励众筹用户79950元,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八月至九月份的奖励后,再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奖励给原告。原告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奖励,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没有如约支付奖励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奖励金额共计66650元。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在用户微信体验群发布了《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告知了用户今后将暂停以现金方式每月发放奖励,用户可选择用未奖励余额换购小睿官网任一产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单,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截图;4、谈话记录;5、转账凭证,证据3-5证明被告在京东金融网站平台以众筹的方式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原告向被告购买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113500元货款;被告已向原告发放8、9月份奖励共计13300元。被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经开庭质证,原告A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停止发放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A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2,从其内容上看,暂时执行部分奖励发放,系因为被告在等待投资款到位的过程中,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了一定的阻碍;被告在该通知中也表示,用户“未全额收到奖励的,会在体验期内尽快补发”,“未完成全额奖励发放的用户,均可使用余额购买小睿新品,并享受5折优惠”等,但并未明确表示不再现金发放奖励。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上述经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小睿私人云二代”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数据存储器。
2018年6月7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至2018年7月14日结束,期间推出了一系列“超值新品体验计划”,其中包括一项“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2018年7月2日,原告A在京东金融平台看到了该条信息后,当即购买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并向被告转账支付了货款113500元,并约定被告从2018年8月开始返现奖励给原告,当月的返现奖励在次月支付。2018年9月21日,被告批量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8月的奖励665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批量支付了2018年9月的奖励6650元。2018年11月21日,被告在用户微信体验群发布了一份《关于用户奖励发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近期因和重要投资者已达成投资意向,正在等待投资款到位过程中,并且也陆续接到了运营商集中采购的订单。在此之前财务尽职调查、纳税调整、客户信息完成等工作,亦使得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故此通知大家:1、对于达到奖励标准的用户,暂时执行部分奖励发放,未全额收到奖励的,会在体验期内尽快补发(因9月核对信息延误的奖励后期会尽快补发);2、凡参加小睿各项奖励计划所有未完成全额奖励发放的用户,均可使用余额购买小睿新品,并享受5折优惠(通过小睿官网购买);3、对于还剩不足3期(含3期)奖励的用户,如自愿放弃剩余奖励金,我们视为对小睿发展的最大鼓励和支持。针对此举,小睿会怀着感恩的心从公司市场运营基金回赠用户DUC奖励,价值6元/个,深表谢意。”原告在看到该通知后,即与被告客服联系,并要求被告依约兑付奖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客服沟通,2018年12月4日,被告客服表示可以在12月末给原告发放10月份的奖励,11月份的奖励在接下来的9个月中平摊,与剩余的奖励一起给原告补发完毕。原告表示同意。但之后,被告未能如约向原告发放奖励。2019年1月2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客服沟通,但被告客服以奖励是在活动期内发完,原告是2018年8月参加活动,活动期至2019年9月,剩余奖励被告公司在2019年9月之前发完,但具体时间确定不了为由,要求原告等待或换购其他产品。原告在交涉无果后,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以众筹的方式在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小睿私人云二代”,并在销售平台上推出“新品体验计划”,承诺“购买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众筹专属优惠项目,售价为人民币113500元,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属要约邀请。原告在看到被告的“新品体验计划”的内容后,向被告支付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的价款113500元,属接受被告的要约邀请,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后,已将50台小睿私人云二代交付给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众筹用户可得每台最低奖励1599元,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奖励给众筹用户,每月支付奖励133元,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该承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被告在支付了2018年8、9月份的奖励后,即以“正在等待投资款到位过程中”、“在此之前财务尽职调查、纳税调整、客户信息完成等工作,亦使得奖励执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由,单方暂停每月奖励的发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原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小睿私人云二代50台后,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从2018年8月起,分12个月每月每台支付奖励133元给原告,最后一个月支付奖励136元,当月的奖励在次月中支付,故奖励的履行期限应至2019年8月。至今,被告除支付了2018年8、9月份的奖励外,已拖欠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奖励合计共53200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从未明确表示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66500元奖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以公司在2018年11月21日已在用户体验群中发布通知,告知用户暂停以现金方式每月发放奖励,用户可选择用未奖励余额换购小睿官网任一产品为由,不同意支付已到期的奖励,但其在用户体验群中所发布的通知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奖励共计53200元给原告A;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原告A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