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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25岁的金女士与北京北亚骨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医护部干事。签订合同前,2013年7月26日,双方曾签订《办理户口协议书》,约定为金女士落户后,金女士须到该院工作,且自报到之日起不得低于6年,工作未满6年离职,需要一次性偿还办理户口支付的12万元费用。
2015年1月12日,在该院工作不到2年,金女士便以父母希望回家发展为由,向医院提交辞呈。1个月后,金女士离职,随后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7736元等,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对此,北亚骨科医院提起反申请,要求金女士赔偿损失20万元。房山仲裁委裁决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其工资5185元,并返还工作服、住宿押金600元。北亚骨科医院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医院为金女士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签订《办理户口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被告金女士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向代理处缴纳的服务费为委托代理处管理其员工保险、档案等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存档费,且该存档费系为其公司全体人员缴纳的存档费的总额,因金女士在职期间已经向医院足额支付了存档费,故关于医院主张该服务费系为被告金女士办理落户的花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医院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金女士给其造成损失,故关于原告北亚骨科医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二十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房山法院判令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其2015年1月至2月12日工资5185元,并返还其工作服、住宿押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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