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例1)
(房屋只有一处,一方离婚后要房屋,给付另一方折价的情形)
男方:王某某,1969年11月5日生,身份证号
女方:程某某,1969年11月13日生,身份证号
男方和女方于1992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登记结婚,后于1996年在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1999年10月20日双方又到北京市丰台区办理了复婚登记。婚后2001年10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王某。现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协商决定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双方共同前往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条 儿子抚养、探望及费用承担
1、双方所生子女王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人民币。如遇子女大病、特殊教育开支等大额抚育费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最终利益,协商增加单项抚育费的事宜。
2、离婚后男方将于每周末探望儿子,带儿子参加相关课外活动, 具体时间安排由双方商量后确定;遇特殊情况,双方再行协商,探望时间也可稍作变更。另每年男方可带儿子回老家探望爷爷奶奶一次。
3、如遇将来儿子出国学习等事项,男方无法按正常频率探望子女的,女方应积极主动保证男方的探望权,如安排假期儿子在男方处度过一段时间,保证儿子有适当的时间与男方及其爷爷奶奶相处。
第三条 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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