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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釜底抽薪,彻底胜诉——周科兵律师代理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案成功驳回八十余万元索赔

发布者:周科兵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2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与公司股权纠纷交织的案件。原告(唐某)起诉要求被告(Y贸易公司)偿还八十余万元借款,并要求被告公司现任股东(倪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被告股东(倪某某)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面临严峻挑战:

1. 表面证据链完整:原告持有盖有公章的《借款合同》,且有八十余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通常情况下,这足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直接认定债务成立。

2. 巨额连带责任风险:原告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规定,要求股东倪某某对八十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推翻借款性质,股东将面临“无限责任”的风险。

3. 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是“借款”,但被告辩称是“股权转让款”及“投资款”。周科兵律师需要证明这八十余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基于股权受让和公司经营产生的投资款,从而切断连带责任的基础。


二、 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

面对原告的强势索赔,周科兵律师采取了“否定借贷合意,还原投资本质”的核心策略:

1. 揭露“倒签合同”陷阱,切断借贷关系
周科兵律师敏锐地发现了《借款合同》签署页的时间漏洞:

· 时间矛盾:原告签字时间为2021年,而被告签字及盖章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 逻辑反驳:律师指出,虽然合同形式上存在,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将2021年支付的三笔款项(50万入股款、15万入资、20万保证金)转化为借款。原告试图用2022年的合同去“覆盖”2021年的转账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2. 锁定“款项备注”,固化投资性质
周科兵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凭证上清晰的备注内容成为了定案的关键“铁证”:

· 50万元转账备注为“入股款”;

· 15万元转账备注为“项目入资”;

· 20万元转账备注为“合同保证金”。

· 法律论证:律师有力论证,原告在转账当时已明确了资金用途,这些款项属于股权投资或经营投入,而非借贷。原告事后单方面主张为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 阻断“刺破公司面纱”
针对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周科兵律师进行了精准的阻击:

· 既然基础法律关系(借贷关系)不成立,那么基于借贷关系衍生的连带责任自然也就失去了根基。

· 律师强调,股东仅需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像借贷担保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 案件结果与胜诉意义

2024年9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周科兵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裁定:

1. 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八十余万元虽有转账记录,但结合《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转账备注,认定该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而非借款。

2. 连带责任免除:因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及要求股东倪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3. 驳回全部诉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4.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结果:周科兵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股东倪某某)避免了八十余万元的巨额债务,不仅保住了个人财产,也维护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处理“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纠纷的典型案例。

周科兵律师表示:“在商业往来中,资金的性质往往决定了法律责任的边界。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据的原始状态’。原告转账时备注的‘入股款’、‘入资’等字样,是其当时真实意思的直接体现。律师的工作就是还原这些细节,让法律文书回归事实本质。”

“此外,本案也警示企业家:在转账时务必规范备注用途。一字之差,可能就是‘债权’与‘股权’、‘借贷’与‘投资’的天壤之别。对于股东而言,厘清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的界限,是防范商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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