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复杂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与隐名代理关系。作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两大核心障碍:
1. 合同主体错位:发包方(被告一)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而原告仅与发包方的员工(被告二)存在口头或事实上的结算关系。发包方以此为由,坚称“合同相对性”不成立,拒绝向原告直接支付款项。
2. 款项性质争议:涉案工程款中包含一笔610,818元的“抵房款”。发包方辩称该笔款项是支付给案外人劳务公司的,并未直接支付给原告,因此不应视为已向原告履行的付款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面临被核减一半以上的风险。
二、 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
面对发包方的强势抗辩,周科兵律师在庭审中采取了“表见代理定性”与“资金流向穿透”相结合的策略:
1. 锁定“表见代理”,确立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发包方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周科兵律师并未局限于书面合同,而是重点挖掘职务行为的法律效力:
· 证据链构建:律师通过梳理证据,证明与原告对接、签署结算单的被告二(M某)及案外人S某,均为发包方的在职员工,且在涉案项目中担任管理职务。
· 法律适用:律师有力论证了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上述人员的签字结算行为代表发包方。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发包方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2. 穿透“抵房款”性质,阻断重复计算
针对那笔关键的61万余元抵房款,周科兵律师进行了精准的法律阻击:
· 事实还原:律师提交了详尽的《抵房协议》及《债务转让合同》证据链,证明该笔款项虽然通过复杂的债务转让形式流转(涉及第三方置业公司),但其本质是发包方用对第三方的债权来冲抵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
· 逻辑反驳:律师指出,虽然形式上是“抵房”,但原告已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已收款”,且该款项已实际从总产值中扣除。发包方不能既享受了抵扣工程款的利益,又在诉讼中否认该笔付款的有效性。
3. 精准计算利息起算点
虽然法院支持了大部分本金诉求,但在资金占用利息上,周科兵律师通过举证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期限,成功将利息起算点锁定在原告起诉之日(2025年6月10日),避免了因无法证明逾期时间而完全丧失利息支持的风险。
三、 案件结果与胜诉意义
2025年12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周科兵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法院裁定:
1. 全额支持欠款本金:法院确认发包方尚欠原告工程款385,182元,并判决其限期支付。
2. 利息计算获支持:法院判决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3. 费用分担有利: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898元,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10%(790元),由被告承担90%(7,108元)。
最终结果:周科兵律师成功帮助劳务班组追回了全部剩余工程尾款,并由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诉讼成本。
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表见代理认定与以物抵债效力确认的典型案例。
周科兵律师表示:“在建筑行业,劳务班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同签署不规范、资金流转链条长是常态。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穿透了合同的形式,抓住了‘谁管理、谁受益、谁付款’的本质;二是厘清了复杂的财务关系,证明了‘抵房’也是付款的一种形式,发包方不能既拿走了工程成果,又赖掉了已经通过债务转让方式支付的款项。”
这一案例也警示实际施工人:在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保留与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总工)的沟通记录、结算单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往往是证明“表见代理”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壁垒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