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后,原告(施工方)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作为被申请人(建设方/原审被告)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面临严峻挑战:
1. 再审申请理由“情理”兼备:申请人主张工程造价鉴定遗漏了“室外强、弱电管网”等十项工程,且认为利息起算时间、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均显失公平,试图通过再审翻盘。
2. 证据瑕疵的致命风险: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申请人送鉴的竣工图纸存在伪造监理人员签字的重大瑕疵。若该事实被认定为程序错误而非申请人过错,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给委托人带来巨额额外支付风险。
3. 履约保证金的定性争议: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存在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行为的冲突,申请人试图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利息,这对周科兵律师的证据链构建提出了极高要求。
二、 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
面对申请人试图推翻二审判决的攻势,周科兵律师在再审听证阶段采取了“抓主要矛盾、据实抗辩”的策略:
1. 针对工程造价:锁定“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针对申请人声称“鉴定遗漏工程量”的主张,周科兵律师并未陷入具体的工程量计算泥潭,而是直击要害:
· 事实锁定:指出申请人提交的竣工图上监理签字经鉴定不真实,这是申请人自身的过错。
· 程序抗辩:强调申请人持有真实施工资料却未在鉴定启动时提交,反而提交伪造签名的图纸,二审法院基于其过错不予采信其补充证据是合法的。
2. 针对利息与保证金:构建“默示变更”证据链
· 关于利息:周科兵律师结合双方往来函件(如结算催办通知单、工作联系函),证明结算拖延并非被申请人单方原因,且合同对付款节点有明确约定,成功论证了二审判决利息起算点的合理性。
· 关于履约保证金:针对《通知函》中“原路返还”的表述,周科兵律师通过分析实际履行行为(建设方在进度款中扣留,施工方未提出异议),论证了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条款,成功阻断了申请人主张利息的请求权基础。
3. 针对优先受偿权:利用“主动履行”事实
在再审审查期间,周科兵律师代理委托人主动履行了二审判决的付款义务。这一举措直接消解了申请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即该权利通常在发包人未付款时行使),从逻辑上切断了申请人的这一攻击点。
三、 案件结果与胜诉意义
2024年6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周科兵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盘采纳。法院裁定:
1. 驳回再审申请: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交伪造证据存在过错,二审不予审理补充证据并无不当。
2. 维持原判逻辑:法院确认了利息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履约保证金退还条款。
3. 费用分担合理:法院认定造价鉴定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公平合理。
最终结果:申请人的所有再审请求被全部驳回,二审判决得以维持,周科兵律师成功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数百万元额外损失。
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证据真实性与合同实际履行变更认定的典型判例。
周科兵律师表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是生命线。当对方试图通过‘伪造证据’来博取同情或利益时,律师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其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让法院看到‘因错在先’的法律后果。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往往与纸面合同存在偏差,律师需要敏锐地捕捉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用事实来填补法律条款的解释空间。”
这一案例也警示建筑企业:诚信诉讼是底线,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反而可能导致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