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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胡XX与被上诉人胡X1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周科兵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周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杨XX、胡XX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民初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X1以上诉人杨XX、胡XX向其出具的160万元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该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对于该款项的交付,被上诉人胡X1所述为双方合伙项目清算后转化为借款,其提供了本案借条、另一清算借条、劳务费凭条等证据,结合本案借条内容的约定,审理中双方对被上诉人胡X1的投资数额、结算情况的陈述,以及两上诉人的还款情况,对该款项为清算后转化的借款,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已形成了高度的盖然性,被上诉人胡X1所述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生效。两上诉人陈述出具了借条而未收到借款,但该陈述与借条内容中“借到”不符,且两上诉人对5笔符合双方约定的每月资金占用费的支付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其陈述的清算数额和其已转账支付的款项不符,故两上诉人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已经形成了160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两上诉人应依约履行其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XX、胡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0元,由杨XX、胡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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