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并无系统明确规范规制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在此之前,基层中村集体对于承包地的分配以及支配权力较大,以欠缴税费、撂荒等理由收回承包地的情形非常常见。后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定性和规制,应当返还承包地。但是在该法律出台之前就被收回的土地是否仍能讨回呢?
结论:
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
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2004年04月30日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