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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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之前以欠缴税费、撂荒等理由被收回的承包地,还能讨回吗?

作者:于莹莹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8日分类:检索与分析浏览:1351次举报

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并无系统明确规范规制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在此之前,基层中村集体对于承包地的分配以及支配权力较大,以欠缴税费、撂荒等理由收回承包地的情形非常常见。后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定性和规制,应当返还承包地。但是在该法律出台之前就被收回的土地是否仍能讨回呢?

结论:

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

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2004年04月30日 现行有效



于莹莹律师,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现就职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代理多起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侵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