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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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作者:张慧敏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次举报
2026-07-08

《商标法》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征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八条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第五十七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纠纷,经济纠纷,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1211306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商标、专利、著作权、公司法
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11305201211306024 合同纠纷、商标、专利、著作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