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理被上诉人沈阳市某某经销部与上诉人林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林某某因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并要求沈阳市某某经销部承担诉讼费。林某某主张一审法院依据的便笺未经其确认,且认为合伙人张某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沈阳市某某经销部的代理律师梁陶,天津东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维持原判。
仲裁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市某某经销部货款796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与沈阳市某某经销部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林某某未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微信中的手写对账便签,判决林某某支付欠款79671元。
上诉: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欠付货款的认定并无不当,且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点评
本案中,代理被上诉人律师梁陶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确认和法律适用的支持。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包括对便签数额的异议和张某某的连带责任,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此案强调了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交易习惯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