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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流量费27,500元及违约金

发布者:天津东方(沈阳)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23日 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天津XX律师。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XX。

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王XX、樊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合同欠款本金27,500元,违约金18,447.92元(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暂记)。合计:45,947.92元;

  2. 判令与本案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接入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安装接入宽带网络,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流量费。以上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被告己经连续使用该宽带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项27,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被告均推脱,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网络接入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上网服务,接入产品速率为100M商务宽带,每月流量费为5,500元,每年基本流量费为66,000元。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若甲方(指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指原告)宽带费用时,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0.3%滞纳金。如甲方逾期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断线路。乙方中断线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全额支付应缴费用时,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在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相关费用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开通线路产生的工程成本。2019年7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11,000元,2019年11月11日,11月27日,2020年4月1日、5月6日,2021年2月9日,被告分别给付原告5,500元,共计38,500元,即七个月的流量费用。原告为被告提供上网服务至一年期满后,因被告未能继续支付费用,原告不再为其提供上网服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接入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一年期的上网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七个月的流量费,尚欠五个月的流量费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流量费2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滞纳金问题。《网络接入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为相关费用总额的50%,同时还约定了每日0.3%的滞纳金,两项相加明显超过了违约金的合理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应当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XX公司拖欠的流量费27,500元;

二、被告沈阳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XX公司违约金(当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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