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珍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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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葛XX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珍珍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2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曹XX、葛X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8)判令由曹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曹XX、葛XX系夫妻关系。200961日,曹XX向曹X借款48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每月还款4000元,未约定利息。曹XX已还款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还”,本案曹X以民间借贷关系将曹XX、葛XX诉至原审法院没有依据,曹XX、葛XX并没有向曹X借过钱,曹X更谈不上给过曹XX、葛XX借款。曹XX只是与曹X曾经合伙开过销售汽车配件,2008年因为经营不善,曹X要求退伙,双方产生过合伙纠纷,其他没有纠葛。而原审法院仅仅根据曹X提供的一个明显经过改动的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的情形下就草率认定事实,偏听偏信曹X一面之词,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对于曹X提供的借条、通话记录两份证据,第一,曹XX没有与曹X签订过借条,曹X提供的借条明显经过改动,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很大疑问,曹XX、葛XX对借条的合法性,借条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原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直接以该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对曹X提供的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该记录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经过改动都不能确定。原审法院没有审查曹XX、葛XX对证据提出的异议,仅仅依据两份存疑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违反了程序。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曹XX、葛XX与曹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仅发生过合伙纠纷,而曹X提供的借条系其伪造的,内容有明显经过改动的痕迹。假设存在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早已经过,借条上写明的日期为2009年却明显改成了2019年,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曹X并未向曹XX、葛XX主张过任何权利。其次,该份借条写明系曹XX向曹X借款48000元,葛XX对于该借款并不知情,曹XX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生活,葛XX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错误,认定葛XX为本案当事人错误。

曹X答辩称,一审法院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经曹XX、葛XX认可,所以请求法庭维持原判。以维护曹X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也是维护社会最基本的交易习惯。

曹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曹XX、葛XX返还欠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0000元。2、请求曹XX、葛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XX、葛XX系夫妻关系。200961日,曹XX向曹X借款48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每月还款4000元,未约定利息。曹XX已还款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曹X与曹XX间关于借贷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支持。曹XX、葛XX对借款事实不认可,并认为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曹X提供借条一张,通话记录一份,曹XX、葛XX对曹X的二份证据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曹XX、葛XX的主张不予采信。曹X主张利息10000元,由于借条上未作约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曹X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曹XX、葛XX应当向曹X返还本金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曹XX、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X归还借款28000元。二、驳回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款项是合伙产生的债务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二、如果存在民间借贷,曹X支付曹XX借款的情况;三、曹X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曹XX、葛XX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曹X在一审庭审中提供借条一张,上写:“今借到曹X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规定一年内还完,每个月肆仟元整(4000.00),口头无效,特立此据。借方:曹XX。200961号—201961号。”曹XX认可借条是其书写。曹XX主张其与曹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仅发生过合伙纠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曹X陈述是一次性现金交付,曹XX陈述“不是现金交付,是我把要进的货物统计出来,款直接打给了济南的供货商。货物都由我处理了。”本院认为,曹XX的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不符合合伙经营的经营习惯。曹XX在一审开庭笔录陈述:“2008年春天我在济蔚工作时,原告与武XX看到我在工作中的人际关系,主动找到我要求我出去自己开店,并给我拿的钱……”及“因为我与原告不存在贷款关系,我不知道原告的利息怎么计算,欠款在我印象中也已经还完了……”的内容,可以说明曹X已经向曹XX交付涉案款项。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曹XX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曹X陈述其一直都向曹XX、葛XX催要欠款,并提供20187月份中国电信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予以证明,曹XX对通话记录没有异议,亦承认通话录音系其所说,以上事实可以证实本案诉讼时效没有经过,故对曹XX、葛XX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曹XX、葛XX为夫妻关系,曹XX向曹X借款的用途是经营汽配店,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XX、葛XX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认定其经营汽配店所获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其提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葛XX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曹XX、葛XX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曹XX、葛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曹XX、葛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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