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原由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等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择业权。
网友咨询:
平等就业权在招录时如何体现?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家保障残疾者劳动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律师补充:
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实现生存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平等就业权也是人权体系的重心与精髓所在。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
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反就业歧视不是反对企业设置条件,而是反对企业以与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并不相关的因素来不合理对待应聘者。比如,一个岗位需要英语运用,招聘时要求求职者要过英语四级、六级不算就业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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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