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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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作者:吴学祥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1次举报
2022-05-10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1、数罪并罚的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最高多少年

数罪并罚一般在刑罚总数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但被判处管制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三年,被判处拘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刑罚中还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要执行。


吴学祥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1340120********8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