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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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罪两种罪名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者:王海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贪污罪两种罪名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案件管辖方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由检察机关管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行,但对于两者都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在进行认定上面也是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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